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綠地率應不低于35%,其中綠地面積應不低于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實施臨時綠化。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已建成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地和二環路內已建成的公園、廣場綠地,由市政府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規定,嚴禁在本市生產、銷售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但屬于國家機動車產品部門許可的機動車型的除外。并嚴禁生產、銷售拼裝、擅自改裝的此類電動車。城市道路沿線大型建筑改為商貿、餐飲、娛樂場所時,有關部門審批前應征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意見,對道路有重大影響且無法消除的,不予批準。